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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送阳台,收房才发现空欢喜一场 市场监管部门:虚假宣传,罚款100万2、承诺的阳台验收时“飞瓜了”,成都这个楼盘被罚100万3、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小案”为切口,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买房送阳台,收房才发现空欢喜一场 市场监管部门:虚假宣传,罚款100万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杨雅莎
看到的广告上面明明写的是“买房子送花园”“买房子送阳台”,实际验收时阳台却“变成蝴蝶飞走了”。近期,该楼盘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100万元。
这是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一批近期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的一个。
据了解,在“南城星汇商品楼”项目宣传中,开发商对C3户型的介绍中写到,“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等内容。针对C1、C2户型,也用红色虚线标注了赠送面积。然而,收房时,业主们发现,“生活阳台以及全赠送面积”均为空洞,未按照设计及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
广告中过于吸引眼球的用语,大家不要轻信。
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新都区的佳乐国际城“夏宫故事”项目宣传中,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总所谓的“景观电梯入户纵享园林的归家之美”“一梯两户景观电梯入户 豪华入户大堂”“三层中空玻璃配合断桥铝合金门窗”等,都与实际情况不符。因发布虚假广告,该公司被处以60万元罚款。
“约10万业主入住,约20万方城市街区…”“约10万人潮,催生财富裂变”“超65万地铁客流”“约7800学府人潮”……在成都高新区的“山河峯荟”,开发商也在宣传中用了大量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内容。近期,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
此外,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也是违法的。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州锦城湖岸”项目宣传中使用“占据城市顶级资源”“最具区域代表性”“主城内锦城湖区最后的临湖地块”“汇集全球顶配繁华”等内容,被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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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阳台验收时“飞瓜了”,成都这个楼盘被罚100万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看到的广告上面明明写的是“买房子送花园”“买房子送阳台”,实际验收时阳台却“变成蝴蝶飞走了”,不知各位小伙伴有没有过这样被坑的经历。4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列,一起来看看!
案例1
崇州市崇中展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广告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南城星汇商品楼”项目宣传中针对C3户型使用“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等内容,针对C1和C2户型,使用红色虚线标注为全赠送面积,但上述“生活阳台以及全赠送面积”在实际验收时均为空洞,未按照设计及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案例2
成都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互联网
当事人在佳乐国际城“夏宫故事”项目宣传中使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该项目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含有“景观电梯入户纵享园林的归家之美”“一梯两户景观电梯入户 豪华入户大堂”“三层中空玻璃配合断桥铝合金门窗”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1月,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案例3
舜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 “山河峯荟”项目宣传中使用“金融城门户,南三环正街”“约10万业主入住,约20万方城市街区…”“禹洲集团,香港上市领军企业”“约10万人潮,催生财富裂变”“商务人潮,金融城商务人群中芯,逾千家企业消费需求旺盛”“超65万地铁客流”“约7800学府人潮”等内容,且无法核实宣传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案例4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子屏
当事人在 “中州锦城湖岸”项目宣传中使用“中洲控股(成都)落位城市核心地段,占据城市顶级资源”“打造深入自然景观的最具区域代表性的高品质范本项目”“而作为主城内锦城湖区最后的临湖地块,中洲·锦城湖岸得天独厚”“汇集全球顶配繁华,诠释西部层峰生活”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其使用的“全球80%豪宅临湖而居”“临湖价值高于城市居所约5倍”等内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1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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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小案”为切口,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近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企业内部员工盗窃案中,积极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护企检察官职能,以“小案”的妥善办理检视企业管理风险,为企业堵塞管理疏漏提供检察意见,积极护航企业稳健发展。
2024年1月,崇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熊某、曹某伙同废品收购站老板杨某,盗窃公司铝块840余斤。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第一时间联系企业负责人,了解企业内部涉刑事案件情况,并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企业提出完善内部管理的建议。
落实宽严相济,公开听证挽救在校少年。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曹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在校学生。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对其作作微罪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刑行反向衔接”机制,将其转行政处罚。
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敲响了警钟,警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也体现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成效。
崇州市检察院将继续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内部法治宣传工作,持续问企业之需,解企业之难,以司法思维和司法方式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