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检察依法亮剑,向非法倾倒、处置1079吨危险废物的犯罪说“不”

日前,福建省古田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甲、陈某乙为谋求非法利益,倾倒1079吨危险废物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60万元的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提起公诉。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无危险废物专业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为谋求非法利益,将外地“炼铝”黑作坊需处置的1079吨危险废物“铝灰”运回、倾倒在古田县鹤塘镇某简易厂房和露天空地,放任“铝灰”扬散、流失、泄露污染周边环境,共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60万元。

危险废物“铝灰”

古田县检察院积极发挥驻县生态环境局检察官办公室职能,第一时间督促环保部门展开调查,依法查清污染物来源与性质,及时勘查现场固定证据,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古田县生态环境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古田县检察院及时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围绕污染环境罪定性与构罪条件,从主观犯意、违法要件、行为方式、污染后果、危险废物的鉴定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保障案件侦办质效。

承办检察官讨论案件

数量巨大的危险废物堆放在鹤塘某厂房,对鳌江水源保护和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是一个严重的安全隐患,古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三防”措施、完成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并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危险废物处置,使诉前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有效保护鳌江流域的绿水青山。

起诉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古田县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意见书”、提供法律帮助等方式,支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向两名被告人追偿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国家损失的260万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古田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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