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
被告人孙某某涉嫌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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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出生。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29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局副局长、**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23609.4元。
1.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个体户李某甲为与孙某某搞好关系,先后多次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和一张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床。
2.2010年的一天,孙某某为购买房子,以借款的名义向**会所经营者宋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至今未归还。
3.2012年春节前,**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为获得孙某某的关照,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12年春节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某甲为获得孙某某的关照,在其经营的**酒店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
5.2012年的一天,**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魏某某为与孙某某搞好关系,在**派出所旁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6.2013年至2017年期间,**商会副会长何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经营**KTV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分五次在孙某某的住处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7.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做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分三次在孙某某住处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8.2013年至2018年春节前,**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经营活动中给予的关照,分六次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
9.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前,**装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为与孙某某搞好关系,先后两次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10.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前,**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为在其经营活动中得到孙某某的关照,先后两次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1.2013年至2016年期间,孔某某为在工作中得到孙某某的关照,先后四次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8400元。
12.2014年的一天,**广告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甲为感谢孙某某在其经营业务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3.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个体商人岩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经营**KTV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
14.2014年的一天,**小学教师许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工作调动中给予帮助,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5.2014年的一天,**店合伙人王某乙为感谢孙某某在其侄女报考**局文职岗位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6.2014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做**局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为孙某某位于**小区的住房安装了价值人民币24068元的玻璃窗,后孙某某仅支付了8000元,剩余16068元至今未付。
17.2015年,经杜某某介绍,**家具馆经营者刘某某为孙某某位于**小区的住房定制安装了价值人民币92986.4元的家具,孙某某仅支付了40000元的家具款,剩余52986.4元至今未付。
18.2014年至2015年间,**保险公司负责人李某乙为与孙某某搞好关系,先后两次为孙某某的私家车购买了车辆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2455元。
19.2015年12月,**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韩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做**局装修工程中给予关照,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16年春节前,**批发城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做**局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1.2016年6月,**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颜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销售业务中给予的关照,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2017年至2019年春节前,凡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三次在孙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23.2017年春节前,**KTV”经营者雷某某为与孙某某搞好关系,在**小区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4.2017年8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乙为与孙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孙某某的关照,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5.2018年春节前,**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为感谢孙某某在其做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在孙某某的住处贿送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
(二)2017年至2018年,孙某某违反缉私管理规定,擅自安排**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颜某某,将**局在工作中查获的鱼膘、海螺、药品、鞋子等走私货物非法出售,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货物流入市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2018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出售走私货物所得人民币共计134215元。
1.2018年5月8日,孙某某安排杨某丙让颜某某用出售走私货物所得的钱代为支付孙某某个人向**茶店王某丙购买茶叶的货款30000元人民币。
2.2018年10月31日,孙某某安排杨某丙让颜某某用出售走私货物所得的钱代为支付孙某某个人向马某某购买茶叶的货款30000元人民币。
3.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某安排杨某丙用颜某某出售走私货物的返现款支付孙某某个人向陈某乙购买茶叶的货款20000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至6月,孙某某多次安排杨某丙用颜某某出售走私货物的返现款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华为专卖店购买平板电脑、手机、手表共计人民币31815元,所购买的物品被孙某某、杨某丙等人占有。
5.2019年6月,孙某某要求杨某甲将颜某某出售走私货物返现款中的4000元现金交给其个人使用。
6.2019年的一天,孙某某安排杨某丙用颜某某出售走私货物的返现款,支付孙某某个人向**商店购买卷烟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8400元。
(四)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孙某某与时任**局副局长孔某某、**局**室主任杨某丙、队长秦某某共同商议,以支付奖励费的名义,将**局返还的走私货物拍卖款分四次报出共计330000元,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
被告人孙某某在任**局副局长、**局局长期间,收受何某某、雷某某等涉黑人员贿送的财物,与涉黑人员交往密切,为涉黑人员站台撑腰,充当黑势力“保护伞”。
案发后,孙某某退交赃款共计人民币450000元。
据普洱市纪检监察网3月3日消息,普洱市宁洱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0月14日,普洱市纪检监察网再次发布消息,普洱市宁洱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孙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月28日,经普洱市委批准,普洱市纪委监委决定对宁洱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孙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等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向个体老板和企业拉赞助,并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其子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孙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擅自将查获的走私无主货物非法出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经普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普洱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武开除党籍处分;由普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