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民注意!这些最新证券维权干货您可能想知道
新《证券法》设立专章保护投资者权益,探索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这意味着相关受损股民可以真正“抱团取暖”进行证券维权了。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集合诉讼”,为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前不久,首次批量启动的代表人诉讼,已经在南京中院“小试牛刀”,股民是否真的通过登记就能获赔?
随着法院公告的发布以及央视等媒体的报道传播,目前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证券维权案开始探索实行这种代表人诉讼制度,法院接受投资者登记参与索赔。
小姐姐这边最近也接到了不少的投资者咨询,发现大家对于证券索赔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存在一定的误解可能性。于是呢,小姐姐汇总了近期投资者提出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专业的维权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进行答疑,整理成以下“十问十答”,供大家参考。
需要提示的是,最终答案应以法院认定为准。
代表人诉讼十问十答
问题一:是否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诉讼登记,投资者就必然胜诉及获赔?
律师答:并不一定。法院发布的公告是根据法律规定发出的中立性的公告,并没有谁将胜诉或败诉的明示或暗示。原告投资者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是参加了法院的登记最终就必然胜诉甚至获赔。投资者登记后,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也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当然也存在通过调解或和解获赔的可能性。代表人诉讼只是法院对证券索赔诉讼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并非对投资者胜诉的保证。
问题二:在代表人诉讼模式下,是否参与登记的投资者不管胜诉还是败诉都不会产生任何费用?
律师答:不是的。考虑到截止目前法院没有预收诉讼费,在投资者胜诉情况下,最终可能不会产生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在投资者败诉或部分胜诉情况下,可能还是要承担法院的诉讼费,目前没有看到在投资者败诉情况下法院会减免投资者诉讼费的信息。需要律师代为处理的,律师费需要跟律师协商。
问题三:是否不参与此次登记后续将失去索赔以及获赔机会?
律师答:不是的。如果错过此次法院的登记时间,而后续在诉讼时效内得知前期投资者的胜诉信息,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前期投资者起诉是败诉的,建议投资者审慎推进,如果前期投资者是胜诉的,建议投资者积极参与。一个月的登记较短,部分投资者错过此次登记是难免的,但即使登记时间届满,不要慌张,离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届满仍有一定时间,建议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对相关案件保持积极关注。
问题四:此次代表人诉讼登记必须投资者本人亲自处理吗?
律师答:不是的。投资者可以亲自登记,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推进此次代表人诉讼登记以及代为进行登记后的每一个诉讼程序,包括参加一二审的庭审、提交证据及证据交换、代为强制执行等全部此次索赔相关的法律事宜。
问题五:在代表人诉讼模式下,预计会多久审结案件?
律师答:总体感觉不会太快,证券索赔领域代表人诉讼前无先例,法院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相信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会尽快审结相关案件的,但还是希望投资者做好足够的等待准备。毕竟一个案子的判决会对原被告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一旦投保机构介入,影响可能将是颠覆性质的。所以,那些没有参与登记的投资者,在等待过程中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风险,别把诉讼时效观望过了。
问题六:投资者登记后需要自己出庭吗?
律师答:一般来说,在登记合法和材料属实的情况下,代表人诉讼会推选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还可以委托律师,理论上仅仅参与登记而没有成为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是不需要出庭的,甚至如果诉讼代表人本身如果委托了律师,也不是必须出庭。但该类模式国内刚刚起步,如何协调不同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慢慢磨合。面对影响巨大的代表人诉讼来袭,上市公司必定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应对和反击投资者的群体诉讼,而投资者方面也必须找到与上市公司的律师势均力敌的律师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七:是不是登记的投资者中,只要有一位投资者获赔,其他人都能获赔?
律师答:不是的,现在法院的公告是根据已经起诉的原告投资者的诉请、事实和理由作出的归纳,最终如何判决还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才能确定,而且每个投资者的买卖时间、数量、价格可能不同,法院可能采取的损失计算方法尚不确定,即使有投资者胜诉,其他已经参与的投资者也都需要经过专业计算方能确认是否胜诉,并不能简单根据自己是否符合时间条件简单确定。
问题八:不符合公告的登记条件是否可以登记?
律师答:不符合公告的条件恐怕很难参加同一个代表人诉讼,但可以另行起诉,即使登记了,可能无法通过法院的审查,并非登记就自动进入代表人诉讼程序。
问题九:法院登记条件是否投资者胜诉条件?
律师答:重申一遍,登记条件是投资者方面的观点,最终什么条件能够胜诉需要法院判决确定。
问题十:法院是否可能再次就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索赔案件发布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
律师答:同样的条件来说,应该不可能了。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实施日揭露日等认定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如果有另外一批投资者人数也足够多,甚至不同的被告,根据另外的条件发布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的可能性还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