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日前,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预售商品房先交维修资金
老旧小区要补交维修资金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 新建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以下简称存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以通过补建、续筹维修资金方式,实行“即交即用”模式,履行居民出资义务参与改造。未建立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已建立专户存额不足的老旧小区居民,按照当地维修资金补交标准进行补交,确保使用时账户资金充足。
维修资金可自行管理
对于维修资金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当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专户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专户可以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选择自行管理的,应当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选定的专户银行设立专户,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突发情况可应急使用
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
其中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
(三)电梯临时故障,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期间发生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技术质量监督、消防、电力、通讯、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测、鉴定的,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尽快出具书面检测鉴定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并在勘察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的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划转到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维修费用应当付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市民如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省住建厅物业管理处,征求意见截至时间:2022年3月23日。
联系人:赵岳,曹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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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