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在购买保险时,总能听到保险营销人员说保险绝对安全,能实现“刚兑”。而这销售话术背后离不开的就是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指的是在一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一直以来,保险保障基金被视为保险业“最后一道”风险防线,对防范化解保险业重大风险,保障消费者保单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早在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明确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内容。不过,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央行等单位对现行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并在今年1月份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0日,2022年新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是时隔14年来第一次修订,并将在2022年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
那么,新版《管理办法》对如何更好防范保险行业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修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规则
据悉,新版《管理办法》共7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新版《管理办法》,只有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时,才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从内容上看,新版《管理办法》改变最明显的便是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
按照2008年版,保险保障基金根据“固定费率”来缴纳。新版《管理办法》则将“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一)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6%的;(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1%的。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原董事长任建国撰文指出,早在2014年,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就风险费率问题启动了专题研究,拟推进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改革。
任建国表示,一直以来,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固定费率制度,在制度发展初期体现出较好成效。但保险业的改革创新,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每个环节都要体现风险管理主题。实施风险费率制,一方面可将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与基金费率直接挂钩,一定程度上促使保险公司加强风险自控;另一方面风险费率制也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细化救助标准
除了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外,新版《管理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作出明确,包括产品类型及救助标准。
新版《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不仅如此,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当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三)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所有保单都能得到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
比如,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等情况,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
此外,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新版《管理办法》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包括按月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运用、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提交的其他报告。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报告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当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等应尽义务,如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公示的权利等。
此外,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版《管理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实施新版《管理办法》是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新版《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编辑:郑利鹏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