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不签合同,事后对方赖账怎么办?看律师如何出招-遇到赖账公司

“已经开了发票,还发了货,却因为没签合同对方耍赖不付钱了。”

这种情况你遇到过吗?本着互相信赖的关系并没有签订合同,一方提供了服务而另一方提供金钱,结果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工作完成之后,另一方却迟迟不愿意给钱。遇到这种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来看近日高瞻遇到的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9日

被告向原告购买模板,价款为8万元。原告依约履行自己的送货义务并于2017年10月16日为被告开具金额为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5月25日

被告又向原告购买模板,价款为12万元,原告依约履行自己的送货义务并于2018年7月为被告开具了12万元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

两笔货款共计20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

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高瞻律师事务所张俊鹰律师指出,本案主要难点在于:

原告与被告之间并

未签订合同

,现有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和发票,但是仅开具发票并不能完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庭审过程中,对方对事实不认可,仍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

接受委托后,张俊鹰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张律师提出,对于这类情况,我们一是

应收集现有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二是

尽量和对方进行调解

办案结果

在原告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最大程度搜集了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供销合作关系。最终,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

办案心得

张律师指出:针对该类案件的办理,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要考虑到

仅有给对方开具的发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还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以达到证明目的。

实务中,先开发票后付款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交易惯例。很多交易主体迫于无奈同意了付款方“

先开发票后付款

”的请求。但是,这种交易习惯存在巨大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先开票视为已付款!”法院认为,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发票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有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此外,虽然在这起案例中,没有签订合同,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收集证据,走司法途径,双方协商达成了调解。但是,想要避免上述问题,

最靠谱的选择就是事先签订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互相信赖就口头同意,否则后期出事为时已晚

看完这则案例,你还敢不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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