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了发票,还发了货,却因为没签合同对方耍赖不付钱了。”
这种情况你遇到过吗?本着互相信赖的关系并没有签订合同,一方提供了服务而另一方提供金钱,结果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工作完成之后,另一方却迟迟不愿意给钱。遇到这种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来看近日高瞻遇到的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9日
被告向原告购买模板,价款为8万元。原告依约履行自己的送货义务并于2017年10月16日为被告开具金额为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5月25日
被告又向原告购买模板,价款为12万元,原告依约履行自己的送货义务并于2018年7月为被告开具了12万元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
两笔货款共计20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
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高瞻律师事务所张俊鹰律师指出,本案主要难点在于:
原告与被告之间并
未签订合同
,现有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和发票,但是仅开具发票并不能完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庭审过程中,对方对事实不认可,仍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
接受委托后,张俊鹰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张律师提出,对于这类情况,我们一是
应收集现有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二是
尽量和对方进行调解
。
办案结果
在原告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最大程度搜集了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供销合作关系。最终,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
办案心得
张律师指出:针对该类案件的办理,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要考虑到
仅有给对方开具的发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还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以达到证明目的。
实务中,先开发票后付款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交易惯例。很多交易主体迫于无奈同意了付款方“
先开发票后付款
”的请求。但是,这种交易习惯存在巨大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先开票视为已付款!”法院认为,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发票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有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此外,虽然在这起案例中,没有签订合同,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收集证据,走司法途径,双方协商达成了调解。但是,想要避免上述问题,
最靠谱的选择就是事先签订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互相信赖就口头同意,否则后期出事为时已晚
。
看完这则案例,你还敢不签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