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人员辞职以后,以前的工作年限算视同缴费吗?-裸辞后会影响公司交的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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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辞职、离职本身就是职场常态,事业单位实行的是聘任制,聘任合同到期可以续聘也可以选择不续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根据这些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以后,以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

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缴纳养老保险的,虽然在2014年10月之前,全国各地也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但这是属于试点性质的,有的地方交,有的地方没有交,加上缴费基数比较低,缴费标准不高,单位缴费部分几乎没有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在试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但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并没有像企业职工那样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办理退休,而是原来老办法来办理退休的。老制度办理退休的政策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即退休金是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是在2014年9月之前,由本人提出辞职,解除聘用合同,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比准辞职的,这属于正常辞职,这种辞职属于人才自由流动的组成部分,对于事业单位的人才正常流动,除了聘用合同的约定以外,国家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辞职也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辞职以后,如果是到企业打工,或是自谋职业,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在办理退休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正常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是在2014年9月之前辞职,但辞职以后如果没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社保部门没有缴费账户,虽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是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哪怕自己有20年或是3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但在辞职以后没有实际缴费年限,这是无法办理退休的。所以辞职以后,及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账户,按时缴费这是非常重要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以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前提,不缴费或是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都无法认定。

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后辞职的,由于2014年之后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辞职后的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如果辞职以后将本人的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

但有的人也许会问,2014年10月以后从事业单位辞职以后,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而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了15年,能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办理退休吗?办理退休是肯定能办理的,但不能按照事业单位办理退休,辞职后只能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是自动离职的,比如没有经过用人单位批准,也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属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以后,在事业的单位的工作年限,今后社保部门可能不会承认,也就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因为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之前正常辞职的,辞职之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要累计计算工龄,辞职以后只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辞职之前的工作年限就要视同为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正常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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