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8日,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终止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发布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3)。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迅达”)同意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及香港、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合作开展大型数据中心项目。
经双方共同选址确定,公司拟投资建设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西路8号的IDC数据中心(规模11,000个机柜)。德利迅达将在公司完成上述数据中心建设并达到商业运营的交付标准后租用上述数据中心并进行运营管理。该IDC数据中心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战略合作协议》于2015年9月10日生效。
二、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原因
德利迅达提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同意终止与德利迅达于2015年4月16日签署并于2015年9月10日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三、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德利迅达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双方未签署具体的业务协议,解除《战略合作协议》也未产生债权债务,不会对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IDC数据中心的战略规划和目标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公司已经采取了直接开拓潜在客户、组建自有运维及技术团队等确保IDC业务盈利实现的销售、运营管理及技术支持方面的替代性措施。
1、IDC数据中心项目发展前景良好,预期效益能够顺利实现
IDC数据中心为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慎论证后作出的投资决策,公司董事会对IDC行业进行深入了解,从国家政策,行业发展前景以及项目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论证,认定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效益良好,最终决定实施该项目。
IDC市场前景广阔,公司IDC数据中心在北京地区具有稀缺性等自身优势,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实现。
2、销售措施
公司在明确投资建设IDC数据中心项目后,除与德利迅达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外,公司自身积极进行市场开拓,与其他下游客户不断进行接洽,2016年1月26日,与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不少于1,000个机柜的《销售意向协议》,根据该《销售意向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双方未签订《IDC主机托管协议》,则《销售意向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仍有意向合作,应另行签订意向书。实际租用机柜数量和合作单价等具体合作细则,由双方另行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3、运营管理措施
公司已经成立了北京IDC项目工程管理组。此外,公司已经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接洽,就IDC项目建设、施工、运营,及后期推广等合作事宜进行洽谈。截至目前,公司未与有关公司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未来可能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技术支持措施
公司北京IDC项目工程管理组成员具有丰富的IDC机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在IDC数据中心项目后续实施阶段,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及时聘用IDC机房建设及运营管理方面的人才。
关于公司确保IDC数据中心盈利实现的销售、运营管理及技术支持方面的替代性措施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3591号)有关问题的回复》有关内容1。
截至目前,公司在持续推进上述替代性措施。公司与KDDI日本株式会社出资的外资公司北京凯迪迪爱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金汉王云计算运营中心项目合作意向书》,双方将就IDC数据中心在项目建设咨询、项目运营维护、项目销售方面开展合作。目前,公司IDC数据中心项目进展情况正常,《战略合作协议》的终止不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推进。
1KDDI下属TELEHOUSE品牌是全球第三方数据中心著名品牌,KDDI已与国内主营IDC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上市公司成立了合资公司运营机房。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的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终止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已经采取了直接开拓潜在客户、组建自有运维及技术团队等确保IDC业务盈利实现的销售、运营管理及技术支持方面的替代性措施。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相关风险披露,提示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与德利迅达《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事项不会影响IDC数据中心的正常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形成障碍。
五、其他说明
《关于与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终止的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