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D3版)-拟上市公司飞科财务报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徐塘路88-1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称、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二、专业术语释义

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股数、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4,36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01%。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飞科投资承诺:“自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股份,也不由飞科电器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飞科电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本公司拟减持本公司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本公司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作为飞科电器控股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丐腾先生承诺:“自飞科电器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飞科电器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担任飞科电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当年度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股份。若本人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飞科电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本人拟减持本人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本人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作为飞科电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4年4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稳定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及程序

(一)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程序:公司应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者要求控股股东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增持公司股份等),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立即启动审议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本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增持公司股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委派的代表将保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投票赞成。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稳定公司股价实施方案的确定

(1)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10%的资金为限回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回购期限应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五个月内实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股票收盘价连续四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回购股份计划。

(2)如各方最终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控股股东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股票收盘价连续四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如各方最终确定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其上一年度薪酬总额的50%为限,以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购买/增持公司股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购买/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四十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购买/增持计划。

三、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购买/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公告程序

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五、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等额扣减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利润分配。

3、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购买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金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公司未来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并特别注意下列有可能导致公司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因素:

1、公司正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目前,公司产品定位的主要受众为大众消费人群,部分国外品牌厂商正陆续推出相应的产品以抢占大众消费市场,国内竞争对手也加大了营销力度,形成对公司产品的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有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的下滑。一旦市场竞争加剧超出预期或者革命性的替代产品出现,公司上市当年的营业利润有可能会下降50%以上甚至亏损。

2、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电动剃须刀和电吹风

目前,公司销售的产品以电动剃须刀和电吹风为主,较为集中的产品销售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任何关于电动剃须刀和电吹风行业的不利变化或竞争加剧,都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降。

3、公司较大比例产品由外包厂家生产

公司无法完全控制外包厂家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包厂家的一切生产经营风险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公司产品销售的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4、公司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

报告期内及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公司的产品销售仍然将主要采用经销模式。公司无法完全控制经销商的行为,经销商经营活动的任何不利变化都有可能增加公司营销管理的难度,导致公司营销网络和产品价格体系的不稳定,且有可能对公司的产品、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偏好和公司产品的正常销售。

5、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力较强

本次发行完成后,李丐腾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比例为89.99%,对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进一步保证权力制衡,公司7名董事中有4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且监事会主席由外部专业人士担任,但公司仍然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实施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可能。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5年3月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该年度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反之,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六、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说明及相关措施和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根据公司合理测算,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下降的情形。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飞科投资承诺:“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飞科电器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飞科电器公司利益。”

4、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丐腾承诺:“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飞科电器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飞科电器公司利益。”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间,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不存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2016年第一季度公司仍将保持稳健经营,预计201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将在5%~2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将在5%~20%之间。(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二)业务概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个人护理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电动剃须刀和电吹风为主要产品。公司业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个人护理电器产品体系。

公司注重研发设计和品牌运营,凭借良好的产品设计和广泛的营销网络,形成了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公司产品在个人护理电器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报告期内,公司的电动剃须刀、电吹风销量位居市场前列。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飞科有限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为飞科投资和李丐腾先生。以经立信所审计的截至2012年9月30日飞科有限的净资产35,807.73万元为基础,折为股份公司股份总数35,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上述净资产中超过股本总额107.73万元的部分相应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发起人按照各自在飞科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2012年10月26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4122号《验资报告》,对此次整体变更的出资情况予以验证。

2012年11月13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35,7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是由飞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整体承继了飞科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公司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的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39,2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360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4,36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01%,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注:上表根据公司本次发行4,360万股新增股份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数为准。

(二)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的任职情况

公司股东为飞科投资和李丐腾先生。李丐腾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裁。

(三)发行前各股东的关联关系

李丐腾先生持有飞科投资98%的股权,李丐腾先生的父亲李洪积先生持有飞科投资2%的股权。李丐腾先生是飞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飞科投资承诺

“自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股份,也不由飞科电器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飞科电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若本公司拟减持本公司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本公司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作为飞科电器控股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丐腾先生承诺

“自飞科电器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飞科电器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上述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担任飞科电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当年度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飞科电器股份。

若本人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飞科电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若本人拟减持本人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本人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作为飞科电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飞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均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致力于为消费大众提供包括电动剃须刀、电吹风、电熨斗、蒸汽挂烫机等在内的个人护理电器产品。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产品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辅以少量直营。按照渠道差异,发行人的经销渠道包括终端经销、批发经销、电子商务经销、礼品团购经销;直营渠道包括电子商务、专卖店、商超(具体包括连锁电器商城、大卖场、商城),已构建了以商超终端、电器连锁、批发、电子商务、礼品团购等相结合的立体式营销渠道。

报告内,本公司各渠道销售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其他销售收入来自于个别未与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的客户的零星采购,以及特约维修商的零配件采购等。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自主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电动剃须刀、电吹风等个人护理电器产品,其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刀网、电机、电池、电源线、塑料原料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

目前在国内市场上,与公司产品结构相似,或能对公司产品形成竞争的国内外个人护理电器生产企业包括飞利浦、松下、博朗、超人、奔腾等。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简要情况如下: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1、电动剃须刀市场

近年来,国内电动剃须刀市场的主要畅销品牌为飞科、飞利浦、松下、博朗、超人等。2009年至2015年期间,飞科剃须刀的分别实现销量1,684.41万只、2,820.28万只、3,897.66万只、4,462.68万只、5,071.61万只、5,316.72万只、5,348.47万只。

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与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数据,2009-2014年,国内市场电动剃须刀前3名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

注: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与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的说明,其线下数据来源是通过全国5000多家商场随机抽取1000多家进行抽样调查得出,市场综合占有率为市场覆盖面与市场销售份额综合计算后的相对比率,其中市场销售份额是以全部被调查商场统计的某种商品零售量之和与该种商品各品牌零售量之和的相对百分比,市场覆盖面是以全部被调查商场统计的某种商品频率总和与该种商品各品牌频率总和的相对百分比。

根据中怡康的零售监测数据,2009-2014年,国内市场电动剃须刀前3名的零售市场占有率如下:

数据来源:中怡康

注:根据中怡康的说明,其对电动剃须刀的的统计口径为对抽样城市最具代表性且规模较大、统计系统完善的典型样本门店(包含超市、百货、家电连锁)的零售量监测数据,计算方法为:电动剃须刀品牌零售市场占有率=各品牌在抽样门店的零售量/抽样门店的总零售量。

目前,部分国内电动剃须刀品牌的产品功能和设计水平已经接近国外品牌。相对而言,在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的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国外品牌由于进入时间早,消费者认知度较高;而在国内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由于国产品牌的性价比优势以及营销网络的渗透,国产品牌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以电吹风为主的美发电器市场

美发电器市场包括电吹风与美发造型器两大类,电吹风由于适用人群广泛、使用方便快捷的特性,一直处于市场主导地位,市场份额达95%左右。近几年,国内电吹风畅销品牌主要为飞科、飞利浦、松下等。2009年至2015年期间,飞科电吹风的分别实现销量371.54万只、557.32万只、821.75万只、886.29万只、1,181.88万只、1,203.31万只、1,365.20万只。

根据中怡康的零售监测数据,2009-2014年,国内市场电吹风前3名的零售市场占有率如下:

注1:中国商业联合会与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未发布2009至2014年电吹风监测数据。

注2:根据中怡康的说明,其对电吹风的的统计口径为对抽样城市最具代表性且规模较大、统计系统完善的典型样本门店(包含超市、百货、家电连锁)的零售量监测数据,计算方法为:电吹风品牌零售市场占有率=各品牌在抽样门店的零售量/抽样门店的总零售量。

五、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1、房屋所有权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2、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正在承租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前述租赁房屋均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的房产系公司总部产品策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营销部等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徐塘路88号房屋、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398号的租赁房产主要用于仓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徐塘路168号的租赁房产主要用于剃须刀和电吹风的生产。

3、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生产设备主要为各类注塑机及贴片机,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四宗,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具体内容如下:

2、商标

(1)境内商标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共拥有149项境内注册商标。

(2)境外商标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共拥有60项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3、专利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共拥有122项专利。

4、专利许可使用情况

2013年6月3日,发行人与株式会社泉精器制作所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株式会社泉精器制作所同意向发行人授予如下专利权的实施权: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约定,上述专利的实施许可为非独占性且非可转让的,且仅用于发行人生产、销售有关产品,并允许发行人委托第三方生产相关产品;许可期限自合同签定日起,至上述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日止;许可范围为中国;每项专利实施权的对价为人民币1,260,000元。

在该等专利许可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发行人仅在自行生产的相关产品中使用被授权专利,外包厂家未使用被授权专利。被授权专利系用于发行人旋转式剃须刀相关产品,主要产品为FS350系列产品(型号为FS350、FS351、FS352)、FS355系列产品(型号为FS355、FS356、FS357、FS359、FS366、FS367)。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飞科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李丐腾先生。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飞科投资未控制其他企业。飞科投资拥有的主要资产是对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除飞科投资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李丐腾先生未控制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除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之外,公司未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收购关联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

飞科有限及其子公司于2011年下半年先后收购了飞科贸易的股权以及浙江飞科、温州飞科的主要经营性资产。

(2)无偿受让关联方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为保持业务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报告期内,飞科有限无偿受让关联方商标等无形资产,上述商标在无偿受让前,均由本公司无偿使用。受让关联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情况如下:

1)无偿受让关联方商标及商标申请权

2011年1月,浙江飞科与飞科有限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浙江飞科将其拥有的在澳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印度注册的6项商标转让给飞科有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6项商标已转让至公司名下。

2011年4月,飞科集团、浙江飞科和李丐腾先生分别与飞科有限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将“FLYCO”、“飞科”等100项商标所有权及3项商标申请权无偿转让给飞科有限。截至2012年1月31日,上述商标及申请权已经完成转让变更手续。

2012年4月,浙江飞科与飞科有限签署《商标转让合同》,约定浙江飞科将注册号为4927771的“FEIKE”商标无偿转让给飞科有限。截至2014年3月31日,该商标已转至发行人名下。

2)无偿受让关联方专利

2011年6月,李丐腾先生与飞科有限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李丐腾先生将73项专利所有权及5项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飞科有限。截至2011年9月30日,上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已经完成转让变更手续。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无偿受让了关联方飞科集团、浙江飞科的商标及商标申请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保证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完整性及业务的独立。

4、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不存在违背《公司章程》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无偿受让关联方飞科集团、浙江飞科以及李丐腾先生所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保证资产完整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注:林育娥女士不从公司领取薪酬。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飞科投资持有公司90%的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李丐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9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飞科投资间接控制公司35,28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未发生变化。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下转D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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