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9月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临2016-030《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 年9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35,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35,6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0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9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9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及李丐腾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858888
联系传真:021-52855050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6楼
邮政编码:201103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