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限薪“大刀”砍向银行高管
银监会限薪“大刀”砍向银行高管 更新时间:2010-3-13 0:01:27 限薪,限薪!继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之后,银监会也向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开刀”了!昨日,银监会宣布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已下发各金融机构,并已在3月1日开始执行。这份共6章30条的《指引》从薪酬结构、薪酬支付、薪酬管理、薪酬监管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尽管银监会宣称只是指引并非“限薪令”,但已令银行高管直呼:“严过华尔街!” 薪酬限制遍及各金融机构 记者看到,《指引》下发的金融机构除监管部门外,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说除了外资银行外几乎“一网打尽”,这相比以前国资委等部门出台的只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高管的“限薪令”来说,范围广得多,而且涉及面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直到普通员工,可以说“普及面”也很广。 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也要由其母行根据指引的原则,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薪酬进行调控。 绩效薪酬不得超基本薪酬3倍 《指引》规定,总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也就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报酬,包括津贴;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而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银监会表示,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主要负责人是强调一把手,其他的员工全额风险约束。目前几大国有银行的负责人薪酬都在三倍以内。”银监会相关人士称。 考评不达标不得加薪 银监会称,绩效薪酬是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取;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上述三个指标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有一项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未达标,则实行下浮,高管人员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有三项未达标,除上述要求外,下一年度全行的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监管部门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一位银行管理层人士表示,银监会每年都会从多项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来对银行进行评级考核,而评级高低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网络拓展、业务开展等多方面,非常关键,“现在又和绩效挂钩,考核压力就更大了。” 部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 《指引》还在薪酬支付上作出了十分严厉的规定―――基本薪酬按月支付,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但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而且,绩效薪酬还可以被延期追索和扣回,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而且,即使离职也无法“幸免”,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的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此外,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