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证监会一副处长获刑:事涉湖南有色、栾川钼业赴港上市审核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原证监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刘鑫因受贿罪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6年至2007年间,刘鑫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负责审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香港H股上市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参与上述公司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和价值46.4万元的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196.4万元。
刘鑫于2018年10月28日被查获归案。
本案的行贿人陈某作证称,2006年,刘鑫说他知道有能挣钱的股票,这些股票近期要在香港H股上市,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在香港购买股票,他可以联系发行人或承销商,以配售方式购买到这些股票,如果挣到钱,他和其各拿利润的50%。
陈某因此找到他的朋友朱某,让朱某出资在香港买这些股票,挣钱后,刘鑫拿50%利润,其和朱某各拿25%。
判决书显示,刘鑫和陈某商量的模式是:刘鑫提出可以购买哪只股票,这些股票通常是他经手审核的准备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因此他跟这些股票的发行方或承销商比较熟悉,他会跟发行方或承销商说他有朋友想参与这些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配售,之后,他会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告诉陈某,陈某跟这些人联系,沟通认购配售股票的数量,然后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的联系方式告诉朱某,由朱某负责跟对方沟通认购配售的具体事务。
陈某、朱某通常会在股票上市的当天或第二天将配售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溢价,然后朱某将应该给陈某和刘鑫的75%的收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陈某。
陈某作证称,刘鑫曾带他跟栾川钼业实际控制人一起吃过饭,期间刘鑫介绍其是他朋友,想买一些栾川钼业的股票,让对方帮忙,对方当时也同意。
湖南有色时任负责人也作证称,向证监会申请在香港H股上市过程中其与刘鑫相识,后在股票发行前,刘鑫让其帮忙购买股票,其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此事。
2006年至2007年间,在朱某把股票配售收益汇给陈某后,陈某陆续给过刘鑫一些现金,一共150万左右。2006年其花92.8万元办了两张高尔夫球卡,一张是刘鑫的名字给了刘鑫。
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有色、栾川钼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及审批文件资料都显示,刘鑫系承办处长,并在相应文件上签批。
刘鑫前妻的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刘鑫拿回家一些现金,后存入她弟弟名义开立的账户炒股。
判决书显示,刘鑫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主动如实供述有关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刘鑫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