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诉讼新进展:多地高院集中管辖
日前,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行“原油宝”诉讼案集中管辖公告。分析人士称,此举旨在统一司法尺度,有利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行“原油宝”事件爆发至今已有3个多月。5月16日,中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透露,中行已经和超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不过,仍有部分投资者坚持上诉。
确保法律统一实施
日前,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将集中管辖。从细节上看,各地高院公告内容仍有不同。
江苏省、贵州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明确表示将根据诉讼标的额区分法院。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北京市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提及根据诉讼标的额分类。
此外,江苏省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前述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该省范围内的客户;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该范围内的开户行。北京市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作此规定。
某法律人士称,“原油宝”事件涉及人群广泛,社会影响深远。集中管辖,统一司法尺度,更有利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80%客户完成和解
5月16日,中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向媒体透露,中行已经和超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投资者尚未就“原油宝”事件与中行完成和解。
据悉,不少投资者打算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集体诉讼在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上要大于单独诉讼,社会关注度更高。不过由于机制更复杂,参加集体诉讼也面临投资人之间利益差异,导致团体内部决策灵活度和个人主导性下降,决策和行动效率低,甚至产生内耗等问题。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郑远民则表示,单个投资人提起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大事件的诉讼,流程很可能更慢,更不利于事件解决,而且还特别浪费司法资源。上海金融法院率先推出《代表人诉讼规定》后,采用共同诉讼方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其作用显而易见。
此外,郭雳提示,“原油宝”事件涉及诸多事实细节,法律争议点十分复杂和专业,个人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需做好多方面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