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银监局:银行不得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市银监局:银行不得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更新时间:2011-3-25 9:47:32 今后,银行如果以回扣、礼品等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好处,变相揽储,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处罚。据了解,受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和存贷比考核压力影响,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吸存力度,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杜绝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重庆银监局昨日发出通知,提醒金融机构自觉履行《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8条规定,严厉叫停高息揽储、变相揽储,并将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高息揽存现场检查。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
重庆银监局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必须做到“四要、六不得”。
“四要”包括:要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要明文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要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并自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理清理财产品与储蓄的关系,规范理财业务营销宣传。
“六不得”包括:不得擅自提高存款利率;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存;不得通过“储蓄送礼”、“存款参与积分”及其他类似宣传用语误导储户;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
8条禁令打击变相揽储
今后,金融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等变相揽储的方式也行不通了,甚至可能招来严厉处罚。
重庆市银监局提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觉履行《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8种形式吸收客户存款,其中包括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通过手机短信宣传“有奖储蓄”等。
重庆银监局还表示,监管部门对高息揽存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必要时还将通过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对辖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抽查或检查,如发现有不正当吸收存款行为将予以坚决制止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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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禁令打击变相揽储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采取存款“贴水”或变相“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付定期存款利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人为增加计息天数、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贵金属、储值卡等方式向存款人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费用,如吸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以存款“公关”的名义,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或中介机构馈赠礼品和现金、或报销费用等手段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要求客户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
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办理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以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的返现金、送礼品和送购物卡等手段向客户吸收存款;
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在存款营销中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业务等行为;
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来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以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形式吸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