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涉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别被罚50万元
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
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上公开了对上述三家平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东被罚详情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里的示例显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50万元。
天猫被罚详情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里的示例显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据启信宝显示,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唯品会被罚详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里的示例显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30日晚,唯品会在微博上回应称:
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