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个人征信信息安全两部门这样说

事关个人征信信息安全!两部门这样说

如何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央行对于征信市场培育和管理有何考虑?对于社会关注的征信问题,有关部门在25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逐一回应。

央行: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从三方面回应了征信市场培育和管理的问题。

一是“严监管”。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民银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是“强供给”。在不断完善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的同时,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同时运用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动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创造条件。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推动长三角的征信一体化,也就是运用新的技术和新的规则实现长三角区域内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实现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同时,要继续的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鼓励开放竞争来增加高水平的征信供给,以此不断的提升本土征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保安全”。一个是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架构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是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征信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国家发改委:坚决打击违法采集信用信息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在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和征信领域,都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将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严格依法依规。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章,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获得个人信息。大家都知道,今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包括法人的信用信息,在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对于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都要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责任,在谁手里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目前,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信息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所以,现在要求所有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社会机构,在进行信息共享时,都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三是,严格技术保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采取坚强的技术手段,防止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篡改,就是既要避免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更要防止因客观原因比如网络攻击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欢迎社会各方面加强对各类信用信息机构,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在落实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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