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拟对人身险分级分类管理中短期产品5年过渡期或取消

监管拟对人身险分级分类管理中短期产品5年过渡期或取消

  岁末之际,万能险监管再度收紧。

  澎湃新闻获悉,近日监管机构拟对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人身险新型产品业务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此外,监管机构对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或进一步收紧: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人身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均不得超出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

而根据2016年9月6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对于2015年度 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了公司5年的过渡期。

  监管收紧举措还包括,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优先发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 等新型产品保险业务。各人身险公司对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单独账户都进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并进行自查。各公司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澎湃新闻还获悉,新的监管规定出来后,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要以新规定为准。

  中短存续期产品5年规模缩减过渡期或将取消

  按照澎湃新闻获悉的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人身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均不得超出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

  今年9月6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 模。当时在限额方面提了两个关键时间点,一是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 的2倍以内;二是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 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险企或被要求在2017年4月1日前上交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澎湃新闻了解的情况,监管机构将建立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产品清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优先发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产品保险业务。

  此外,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以下监管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分红险单独账户应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 万能单独账户资产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采用同一结算利率,设立万能单独账户特别储备和向万能单独账户注资应符合规定条件, 当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3个月小于实际结算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当月实际结算利率;

  (三)投连险投资账户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应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决定,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公司不得承担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

  (四)公司应建立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开展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监管规定开展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不得违反精算规定及下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各公司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监管机构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自查整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禁止其申报新产品、责令其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同时,监管机构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将限制其新设省级分支机构: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风险、重大非正常给付和退保事件的公司,在监管部门检查、调查或风险处置期间不予批准其新设省级分支机构;

  (二)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超过监管机构规定限额的公司,不予批准其新设省级分支机构。(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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