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市值信托公司市值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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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东集团市值多少购买reits需要持有市值吗市值管理,到底是不是市场操纵?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霍英东集团市值多少霍英东2006年辞世,共有13名子女,2008年,福布斯估计霍氏家族财产约45亿美元。霍英东家族的企业主要有:有荣公司及霍兴业堂置业有限公司、董氏信托、信德船务、东方海外实业、信德集团等

购买reits需要持有市值吗不需要。

reits基金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这种基金主要投资于住宅、商场、工业园、仓库等不动产。购买reits需要的条件是持有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的人民币普通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统称现场证券账户)或应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场外基金账户)的就可以了。

市值管理,到底是不是市场操纵?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两者原本泾渭分明、迥然各异、无需论证。前者属管理创新,后者系违法行为。可是,最近披露的蝶彩资产联手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高位减持案件(以下简称“蝶恒案”),由于案件主犯身披多件市值管理马甲,让人们对已有的相关认知有所动摇。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特指披着市值管理马甲的伪市值管理真股价操纵,下同)究竟有什么区别?两者是否真的有什么关系?回答斩钉截铁:没有任何关系。虽然市值与股价有一定的关联,根据“市值=股价*股本”公式,假如股本不变,股价高则市值大,股价低则市值小,但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却风马牛不相及。究竟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有何本质区别?除基本定义不同以外,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存在十大本质差别。

一、动机有别

市值管理的动机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股价操纵则追求股票价格最高化。股价操纵的动机直接又简单,就是炒高股价,越高越好,即便在操纵过程中,有时也免不了会打压股价,但那只是策略,不改变其推高、再推高股价的根本目的,因为股价推得越高,操纵的获利就越丰厚,操纵者出货也越方便。

炒高股价在一定意义上固然可以增加市值,产生做大市值之效,但这种市值并不是代表企业价值的真实市值。不真实,因为它是虚幻的。没有业绩支撑的股价只是泡沫,说破就破,且泡沫越大,破灭越烈;不真实,也因为它是短命的。资本市场里本来就没有只涨不跌的股票,被人为炒高的股价只会加速跌落。

通过股价操纵带来的市值不但无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反而有损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个中原因,十分简单,因为股价被人为炒作,炒得越高,跌得越惨,不但会令股价“赔了夫人还折兵”,而且还会严重挫伤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之元气。股市里不乏此类案例:庄家恶炒时股价飞上九天云霄,庄家熄火后股价跌落九层地狱,还导致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能力长期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严重损害。股价暴涨暴跌是企业价值的重大毁灭器。

反观市值管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其动机内涵更丰富、更长期,也更综合。做大市值固然是强调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这个大非绝对规模之大,非单一规模之大,亦非短期规模之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强调市值的长期持续健康成长,追求企业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的比翼双飞。因此,市值管理除了要发挥市值规模放大器作用以外,还要当好市值涨跌的减震器、估值泡沫的防爆器、内在价值的生长器等。

试金石:只追求股票价格最高化的,不是市值管理。

二、主体有别

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在主体上也是天差地别,具体体现在多个层面上。先说实施主体。市值管理的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经营团队,尽管市值管理离不开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参与和支持。依照信托精神,股东们将上市公司托付给经营团队管理,经营团队受人之托经营公司,开展市值管理,这既是经营团队履行信托义务的体现,也是经营团队做强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切实举措。而股价操纵的实施主体则是上市公司大(或控股)股东。监管部门近年来披露的一起起股价操纵案无一例外地都与大(控股)股东有关。宏达新材股价操纵案主角是宏达新材的控股股东朱X洪;蝶彩案主角是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阙X彬。

再看决策主体。市值管理的决策主体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乃至股东会。市值管理事关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事关数以亿计的公司价值,事关上市公司的战略资源配置,因此,市值管理无小事,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而股价操纵则不同,其决策主体是大(控股)股东。

再观参与主体。市值管理的参与主体有一帮人,其中包括董事长和董事会其他成员、总经理和经营团队相关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人员,大家共同参与,分工合作,各负其责。中国台湾著名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精通咨询甚至提出,在价值导向深入人心的企业里,人人都应是“价值经理”。然而,股价操纵的参与主体则不同,多是一个人,这个人常常就是大(控股)股东本人,或者最多加上其左膀右臂三两个人。

还论受益主体。市值管理的受益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随着企业价值的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得到增强,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都能受益,共同分享权益市值提升的财富效应。但股价操纵的受益者只是个别股东,准确地说就是大(控股)股东及其串通者,上市公司不会从股价操纵中得到核心竞争能力的增强,享受到任何益处。

试金石:只有大股东一个人决策、参与和独享的,不是市值管理。

三、属性有别

市值管理是战略工程,而股价操纵则是临时的战术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市值管理论》明确指出:“市值管理是上市公司基于市值信号,顺应市场规律,综合运用多种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实现公司价值创造最大化、价值实现最优化的战略管理工程”。正如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庄心一同志曾经公开强调的那样,市值管理“不是短期的、碎片式的行为”。市值管理的战略工程特质表现为:放眼长远,一管管几年;高屋建瓴,统领全公司;既有包括科学论证、慎重决策、长远规划和组织落实等的操作流程,也有包括目标、组织、制度、考核和激励等的配套机制。

相反,股价操纵则是一种临时的战术行为,纯粹以“项目”为单位。项目启动,方有行动;项目结束,便无行动。股价操纵只谋眼前利益,没有长期打算。

试金石:只看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不是市值管理。

四、原理有别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理在于优化管理创造企业价值,而股价操纵则在于干扰管理博取不当利益。一家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公司,最后成为上市公司,经历的是一种脱胎换骨式的升华,标志着企业从卖商品时代进入到了卖企业(股权)时代。在这个全新时代里,企业使命更新了,从让企业挣钱变成让企业值钱;企业发展平台拓展了,从商品市场一个市场变成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市场;企业价值导向升级了,由利润导向变成了市值导向。适应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客观地要求上市公司优化管理,其中包括延长管理链条、丰富管理内容、创新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和提高管理艺术。这个优化管理的过程就是践行市值管理的过程,也是创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

而股价操纵则不然。为了推高股价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股价操纵者或滥用职权,或利用优势,干扰甚至践踏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或让上市公司并购本不该并购的资产,或让上市公司实施本不该实施的高送转方案,或让上市公司投资本不该投资的项目……以编制“利好”刺激股价。股价炒高后,操纵者如愿以偿,扬长而去,留下一地鸡毛给资本市场,导致上市公司管理机制遭到破坏、甚至陷入瘫痪,企业价值严重毁灭。此类让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和广大投资这为个别操纵者买单的案例,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俯拾皆是。

试金石:靠破坏企业管理秩序来推高股价的,不是市值管理。

五、时间有别

无论是在行动启动时间、还是行动持续时间上,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也都存在根本不同。就行动启动时间而言,市值管理不择时选辰,但越早越好。因为行动早启动意味着市值导向早导入,战略目标早明确,管理内容与方法早创新,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早受益。市值管理一旦启动,上市公司便有许多事要干,有战略规划方面的,有制度建设方面的,有模式创新方面的,不一而足;而对股价操纵来说,行动的启动时间往往要适应股价操纵项目的条件和要求,早启动并不一定就是好,贵在恰到好处。例如,配合增发的股价操纵项目启动时间要看增发申请获批时间表的脸色;配合减持的股价操纵项目启动时间要服从股权的解禁与减持时间表。

再说行动持续时间。对于市值管理而言,战略管理工程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是一项长期工程,因为战略从形成到收官需要经过战略制定、战略部署、战略推进、战略优化和战略目标实现等多个步骤,短则覆盖三至五年,长则管到五到八年,而一个战略的完成之日又是另一个新战略的开启之时,所以,市值管理只有起点,没有或者不应该有终点,它绝对不是兔子的尾巴,不是持续不了几天的短平快项目;但对股价操纵而言,它却是一种短期行为,强调速战速决,项目一结束便偃旗息鼓,猢狲四散。以蝶恒案为例,从2013年3月两名主犯街头相识到7月双方结账分手,整个行动前后历时不到四个月。

试金石:三下五除二就收场的,不是市值管理。

六、平台有别

市值管理的平台主要在一级市场,而股价操纵的平台则集中在二级市场。随着市场对市值管理研究和理解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内容清单也在不断延长,但是,这些内容无论是生产管理层面、资本运作层面、公共关系层面,或是考核激励层面,都集中在一级市场,都不直接插手股票二级市场,更不直接作用于股票价格。而股价操纵则恰恰相反,它的一切行为全部聚焦于股票二级市场,直接作用于股票价格。虽然有的股价操纵案也在战略规划、投资者关系、收购兼并等方面有所行动,如蝶恒案中的案犯们起草了公司战略完善方案,组织了分析师反向路演,还实施了同业资产的并购等,但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刺激股价,并不是为了真正优化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透明度、优化分析师关系或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试金石:将行动直接作用于股价的,不是市值管理。

七、抓手有别

市值管理的两个核心抓手是盈利和估值,但股价操纵抓的只是股价。作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的结晶,市值反映的因素纷繁复杂。因此,以优化影响市值的因素为己任的市值管理,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不言自明。怎样在错综复杂的世界里抓住主要矛盾,打蛇打七寸?市值的形成公式、也是计算公式“市值=净利润*市盈率”告诉我们,盈利和估值是市值管理的两个核心抓手。抓住盈利能力这个牛鼻子,顺藤摸瓜,先摸到商业模式、营收规模、创新能力、成本管控、成长潜力和行业影响力等,再往上摸到战略创新、组织创新、考核创新和激励创新等。抓住了估值水平这条红丝线,顺线而上,先摸到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市场预期、公司透明度和品牌美誉度等,再往上摸到投资者关系、分析师关系、媒介关系和危机管理等,真所谓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保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提升企业估值水平两大市值管理核心任务的顺利完成。

而对股价操纵来说,抓手是股价,操纵对象还是股价。操纵者绞尽脑汁琢磨的问题只有一个,即怎样把股价做上去。为此不惜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试金石:只抓股价的,不是市值管理。

八、效应有别

市值管理如中药,性温无副作用,而股价操纵则如西药,性烈有副作用。效应分析可从效果和见效周期(速度)两个层次来展开。就效果来说,市值管理宛如中药,性温,无副作用,它关注整个脏腑功能的增强,有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有助于公司市值的持续健康成长;而股价操纵则宛如西药,性烈,有副作用,它头痛医头脚痛治脚,能推高股价,但只能管一阵子,且会给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市值的持续健康成长带来伤害。

就见效周期(速度)而言,市值管理见效较慢,立杆不能见影,但药性较长;而股价操纵则奏效较快,立杆就能见影,但药性较短。

试金石:立杆就能见影的,不是市值管理。

九、保障有别

市值管理以阳光化的制度建设作成功保障,而股价操纵则以躲避阳光为安全保障。凡事要成功都须有保障。市值管理也不例外,要想有序、且有效地展开,离不开一套专门的制度保驾护航,即市值管理制度。虽然其表现形式因企而异,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包括决策机制、组织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若干项机制。市值管理制度的最大作用,也是基本原理是阳光化,让每一个参与者都有章可循,对号入座,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它让每一个头资者都有知情渠道,通过信息披露及时了解公司要向哪里去、正在做什么;它让市值管理实践成为一项战略有方向、决策有流程、战术有方法、行为有规范的阳光工程。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

而股价操纵则恰好相反。完全游走在法律红线之外的原形使得它不能见阳光,也不敢见阳光,因为一见阳光,就会原形毕露,受到制裁。为了避免败露在阳光下,尽最大可能不留下可以不留的痕迹,因此,股价操纵没有制度只有潜规则,这个潜规则常常表现为只能放在抽屉里的一纸“抽屉协议”,或者是不能采用文字表达的一句口头承诺。

试金石:没有阳光化制度建设的,不是市值管理。

十、政策环境有别

市值管理受政策鼓励,股价操纵则遭政策严打。作为市场创新之举,市值管理多年来一直受到市场的关心和政府的支持。201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同年12月,时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同志在“2014凤凰财经峰会圆桌论坛”上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司自治、依法合规、充分信披等基本原则,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通过简政放权、完善规则为上市公司创造有利于长期价值提升的制度环境”;201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发文强调,中央企业要“用好市值管理手段,盘活上市公司资源,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2017年3月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同志在两会记者会上再次明确提出,“央企要加强包括市值管理在内的各项措施,把上市公司做优”。

相反,股价操纵是被写入《证券法》的过街老鼠,长期以来一直被监管部门严打,并被明确列入市值管理的“三条高压线”——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触犯这条高压线即为违法,就将成为“坚决依法打击”的对象。

试金石:触犯“三条高压线”的,不是市值管理,而是违法。

综上所述,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两者特立独行,特色鲜明。虽然近年来股价操纵者们热衷于披市值管理马甲,但马甲不是融合剂,它并没有令市值管理与股价操纵相互融合;马甲不是魔术衫,它既没有让股价操纵变成市值管理,也不会让市值管理变成股价操纵;马甲不是迷彩服,它掩盖不住股价操纵的狐狸尾巴;马甲更不是救生衣,它不能保护股价操纵行为免受法制制裁。

马甲只是马甲,而且永远只是马甲。我们的资本市场监管和微观管理创新不能被马甲所惑,也不能被马甲所困,更不能被马甲所扰。

区别还是很大的。

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一项法规文件,具体名称为《信托公司信托划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针对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信托计划的设立:要求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前,制定完善的信托计划文件,明确受托人的职责、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内容。

2.投资管理:规定了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要求,包括投资限制、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等原则,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合理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

3.受益人权益保护: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采取措施防止利益侵害的发生。

4.信息披露和报告:规范了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包括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运作情况、投资状况等内容。

5.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对信托计划管理的监督职责和措施,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进行调整和修订。为了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建议参考相关法规文件的最新版本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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