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强司法保障护航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最高法最强司法保障护航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在首批18家企业上市前夕,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迎来了最强司法保障。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结合创业板改革相关成果,从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从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笔者认为,《意见》在贯穿新证券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通过发布司法保障的形式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顺利推进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以“法”护航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一方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性市场生态,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召开的四次会议中都提及要重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并提出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保障意见,在全面落实新证券法和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形成市场各方依法履职尽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对于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通过司法保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有力武器。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

此次《意见》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对落实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措施要求,并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及时化解证券纠纷。

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突破1.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遇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因此,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而且也是更有效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笔者认为,《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这不仅为投资者放心投资、市场主体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也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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