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激活路线渐清晰四方面问题有待解决

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激活”路线渐清晰四方面问题有待解决

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后,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何时以及如何落地,一直都是市场各方翘首以盼的重点之一。

“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是实现投资者零成本维权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但是现在并没有完全激活。没有激活的原因有很多,如投保机构的能力建设、案件的管辖等问题,尚未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接受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将和有关方面一起行动,抓紧推进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落地,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既让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有效避免滥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后续证监会还将出台证券代表人诉讼管理办法,投保机构也需要出台业务规则和流程,中国特色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才能正式激活。

地方法院积极探索

为司法解释出台积累经验

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地法院已经发布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程序细则。

在实践中,今年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的登记公告。5月份,南京中院发布了澄星股份等4家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两家法院提前“试水”证券集体诉讼。

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人数固定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固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两家法院“试水”的证券集体诉讼,为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即投资者到法院登记,再选择代表人进行诉讼,判决结果不会覆盖未登记的投资者。而投保机构参与、投资者“默示加入”的人数不固定的集团诉讼,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后,证监会出台证券代表人诉讼管理办法,投保机构出台业务规则和流程。所以,目前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尚未“激活”。

在今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最高法为落实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完善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杭州中院和南京中院的几个案子,可以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起草积累试点经验。可以从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中,观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刘俊海表示。

统一裁判标准

专家建议指定法院管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关于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具体规则,在部分问题上,业内尚存争议。

刘俊海对记者表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还没激活,主要有几个方面问题尚未解决,第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有两个投保机构可以提起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机构的人员、编制、专业能力的培养,以及与外聘律师的衔接与合作,这些方面都需要加强。

第二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建议集中管辖。如两个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可以接受指定。

第三是需要明确投资者“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时间,以及如何实现投资者单独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案件之间的同频共振,无缝对接。

第四,如何保护激活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决策权。包括选择外部律师,在决定律师费用和和解方案的确定方面,也应该进一步明确。

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为了统一裁判标准,可以指定法院管辖,除了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中院,因为新三板在北京,也可以在北京指定一家,如北京一中院。

对于律师费用方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对记者表示,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本身就是公益事件,可以采用投服中心目前的公益律师模式,即律师免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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