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富法官案起底开发商如何吃定政府4620万元增容费

最富法官案起底:开发商如何“吃定”政府4620万元增容费

核定的项目基准容积率为0.8,申报项目容积率为2.47,增加部分容积率需要缴纳增容费。如果不想缴纳怎么办?跟政府打官司。依照事实的正常情况下,企业不可能胜诉,但张家慧却把这场官司发挥得淋漓极致,把不可能的事情变成了可能――政府部门离奇地输了这场官司。

这场官司的结果是,张家慧丈夫刘远生控制的“水云天・千年龙湖居”房地产项目少缴纳了4620余万元增容费,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如果说,张家慧案中涉及的近60个“案中案”开发的项目。

2009年,迪纳斯公司通过司法确权过户,取得“水云天・千年龙湖居”项目用地。

2014年10月,迪纳斯公司为开发该房地产项目,向海口市规划局申报项目容积率为2.47的规划设计方案,经预审获批。

为确定“水云天・千年龙湖居”项目用地是否缴纳增容费,海口市规划局向海口市国土局发函核查该项目的基准容积率。2015年2月,海口市国土局核定该项目的基准容积率为0.8。

项目从基准容积率0.8到批准容积率2.47,按照规定,增加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容费。据后来的评估结论,这笔增容费多达4600多万元。

对于这笔不菲的增容费,刘远生实际控制的迪纳斯公司方面不愿意缴纳,便向海口市国土局提出了行政异议。但海口市国土局驳回了这一行政异议,认为迪纳斯公司应依法按基准容积率0.8与批准容积率2.47的增加部分缴纳增容费。

明明知道海口市国土局核定的基准容积率0.8是正确的,但张家慧和刘远生仍商量如何应对,实现少缴或不缴纳增容费的目的。

张家慧与刘远生一合计,决定由迪纳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海口市国土局等单位。具体的操作手段是,以张家慧担任海南省高院副院长的职位影响,向承办案件法院的领导、法官提出要求、施加压力,让法院判决迪纳斯公司胜诉,撤销海口市国土局核定基准容积率0.8的决定。

以上事实是张家慧案中“行政枉法裁判事实”里的内容。在张家慧看来,“国法”便是她的“家法”,官司输赢全在她的掌控之中;在外界看来,这是一次疯狂的冒险行动,以身试法,犹如飞蛾扑火。

“赢”官司的路径

2015年,迪纳斯公司向海口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海口市国土局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0.8的决定。

张家慧案判决书称,该行政诉讼案在审理期间,张家慧分别给当时海口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符某平及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委会专职委员打电话,要求支持迪纳斯公司的诉求。前述人士均答应帮忙,并将张家慧的要求传达给承办法官。

与此同时,张家慧还指派当时还在法院重要岗位任职的王某,向上述承办法官传达张家慧的意见。但案件承办法官也感到很为难:迪纳斯公司的诉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王某便将上述承办法官的看法,向张家慧进行了汇报。张家慧听完王某的汇报后,又亲自打电话给承办法官询问案子情况,施加压力。之后再次指派王某转告承办法官,直截了当地表明了自己对案子的立场:以海口市国土局核定基准容积率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迪纳斯够公司胜诉。

张家慧这一断案思路,虽然很牵强,但也充分显露出浸淫法院系统20余年的老法官“另辟蹊径”裁判思路的“高明”之处。

王某再次传达张家慧的意见后,承办法官明知海口市国土局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为0.8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迫于张家慧施加的压力,仍按照她给出的裁判思路,提出海口市国土局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0.8的证据不足,判决迪纳斯公司胜诉的意见。

在该案合议时,合议庭基于张家慧施加的压力也表示同意。一桩行政枉法裁判案就这样“出炉”:把不可能、不可以的事,变成了可能和可以。

2016年1月20日,海口市中院作出海中法初11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海口市国土局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0.8的决定。

错案纠正

由售楼处改造而成的水云天会所。

据张家慧案判决书记载,2016年5月,海口市国土局重新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为1.2。

尽管海口市国土局作出了“让步”,但张家慧、刘远生仍觉得不满意。为少交或不缴纳增容费,张家慧夫妇商定采取同样方式,由迪纳斯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诉求撤销海口市国土局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为1.2的决定。

该案审理期间,张家慧又指派王某找承办法官李某勤,传达张家慧要求参照海口市中院之前撤销基准容积率0.8的裁判思路,支持迪纳斯公司诉求。承办法官李某勤表示答应帮忙。

据李某勤后来供述,王某及张家慧外甥刘磊宴请他时,向其传达了张家慧的裁判思路。事后,案件承办法官李某勤收受了刘磊所送的5000美元及两条软中华香烟。

李某勤明知迪纳斯公司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仍以海口市国土局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作出合理补偿确认基准容积率1.2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海口市国土局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1.2的决定。

“基准容积率1.2”案一审判决后,海口市国土局上诉至海口市中院,符某平为合议庭成员。张家慧给符某平打电话,希望继续支持迪纳斯公司的诉求。符某平答应帮忙,并向承办法官传达了张家慧的要求。

同时,王某受张家慧的指派进一步向符某平及承办法官转达了张家慧的要求。承办法官明知迪纳斯公司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迫于张家慧施加的压力,仍按照张家慧的要求提出维持一审判决的意见。该案合议时,由于张家慧打过招呼要求关照,合议庭遂同意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海口市中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鉴于两次核定的项目基准容积率均被法院判决撤销,海口市国土局于2017年1月最终核定项目基准容积率为2.56。因此,迪纳斯公司无需缴纳增容费便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评估,“水云天・千年龙湖居”项目因增加容积率应补缴增容费4621.87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基准容积率0.8”行政官司中,一审判决后,王某曾私下找到海口市国土局法律顾问吴某某“沟通”,要求其在海口市国土局讨论是否上诉时,提供对迪纳斯公司有利的意见。一审判决后,海口市国土局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不上诉。

但公平正义迟早会到来。张家慧案发后,海口市中院认为该两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确有错误。经依法分别开庭再审后,2019年10月31日、12月16日,海口市中院作出琼01行再3号、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上述判决书,驳回迪纳斯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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