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施行在即沪深两市严把退市“出口关”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将正式施行,以注册制改革为首的证券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运行将迎来全面优化完善。作为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退市制度也在新证券法中被赋予了新使命、新方向。
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原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所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相应删除,新增第48条规定,将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
尽管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伴随年报披露大幕拉开,相关上市公司退市事项不免要提上日程,而处于新旧证券法过渡期,上市公司触发相关退市指标,应该如何适应规则,这一问题也引起部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关注。近日,上证报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为上市公司划清了特殊时期退市制度运行的边界,目前在沪深两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
沪深退市规则暂无变动
据了解,由于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内容,目前市场上部分人士对交易所现行暂停上市业务规则是否依然适用有所疑问。
不过,记者咨询的多方法律专家则认为,本次修法仅仅是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将规则制定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安排,这充分表明尊重市场的立法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所现行有关暂停上市等退市业务规则即行失效。相反,各市场主体仍然应当按照现行业务规则执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专家进一步表示,未来沪深交易所可以依据新证券法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但需要新的业务规则出台之后方能适用。
有法学教授也认为,新证券法废除暂停上市规则彰显了未来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从目前的修法态度来看,未来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等将直接交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决定。因此,对于暂停上市而言,未来其是否废除、具体适用情形等事项也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决定。
目前来看,在沪深两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不过,“过渡期”应该不会太长。新法的出台为交易所推进退市制度进一步改革打开了空间,据了解,沪深交易所也在抓紧研究,相信与新证券法相适应的退市规则不久也会与市场见面。
部分公司发出暂停上市预警
从实践来看,自新证券法发布以来,沪深两市已有不少公司陆续就其股票存在的暂停上市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就公司群体而言,ST家族的日子普遍不好过,沪市的*ST信威、*ST华源、*ST中孚、*ST工新、*ST金山,以及深市的*ST盐湖、*ST盈方、*ST巴士、*ST欧浦纷纷拉响暂停上市的“警报”。
1月8日,*ST信威发布业绩预计亏损及股票被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司预计2019年度业绩亏损。如果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公司2019年度仍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暂停上市。
在此之前,公司已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2018年度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简称由信威集团变身*ST信威。
*ST盐湖最近有点忙。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形成亏损达到400多亿元,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亏损432亿元至472亿元。鉴于公司此前已连续两年亏损,若2019年最终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公司将暂停上市。
为此,*ST盐湖试图断臂求生为保壳奋力一搏。剥离亏损资产是公司保壳的重要一步,在连续公开拍卖无望的情况下,青海国资终施以援手,甩掉“包袱”的*ST盐湖有望轻装上阵。1月17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通过,重整后剥离镁板块,公司业务重心将重回钾、锂资源的开发利用。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西宁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与主板、中小板通过实施“*ST”提示退市风险不同,创业板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提示退市风险,要求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不对证券简称增加特殊标识,也不调整股票涨跌幅。公司一旦触及暂停或终止上市标准的,将直接被暂停或终止上市。
近日,华谊嘉信、盛运环保和文化长城纷纷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其中,盛运环保不仅可能因2019年度净资产为负而被暂停上市,公司或许还面临重整失败、宣告破产后,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综上来看,在交易所新退市业务规则出台以前,交易所现行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仍然有效,触发相关规则情形的股票将按照规则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2012年至今,退市制度历经三轮改革,基本确定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退市原则和方向,其背后的核心理念就是把好市场的“出口关”,真正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在退市机制常态化和市场化背景下,市场各方应当做好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制度适应和监管适应,沪深交易所也将切实担起退市主体责任、严把退市“出口关”、坚持“有一家退一家”的监管态度,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