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证券法指引市场主体对标最优

新证券法指引市场主体“对标最优”

在莫测的数学世界,三角形最具稳定性。对于A股市场而言,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互相牵动,构成了稳定的“三角结构”。因此,如果希望市场不断提升质量,自然需要三方共同实现有质量的发展。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试行,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对诸多热点问题做出回应。易主席表示,新证券法的实施,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A股市场是直接融资的市场,连接着融资端的发行人和投资端的投资者。虽然市场谋求的是投融资双赢,但相对而言,发行人是低风险获利,而投资者是高风险获利。因此,发行人作为市场生态中最大的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

易主席表示,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注意三方面新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二是违法违规的责任更重;三是法人治理的规范更严。

笔者认为,监管层对信息披露提高要求,是为了增强投资端对于融资端的了解和信任,信息披露不仅是对发行人估值判断的依据,也是整个市场生态系统的价值中枢;违法违规的责任更重,可以形成明确的正向引导和反向威慑,提高违规成本;法人治理的规范更严,利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为提升质量夯实治理结构基础。

此外,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于市场的重要意义。结合新证券法,易主席强调,加大对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管,一方面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另一方面压实了承销商的核查责任。同时,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在A股市场生态中,中介机构才是最依赖市场的一类主体,也就是常说的“靠天吃饭”的一方。因此,中介机构更应珍视和呵护A股市场生态。券商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平台,实际上负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乃至是审核的第一道关口职责,也就更加不应该允许他人假借自己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作为承销商的券商掌握后台数据和信息,履行核查职责也是“法”不容辞;此外,在新证券法和资管新规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券商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已经明确,其在市场中的权利能够得以保障,行为“红线”也已被划定,这对于其长远发展十分有利。

作为投资者,与近1.6亿人一起“参与A股市场数十万亿元的大项目”,显然也需要做好自身能力储备。

正如易主席所强调的,新证券法在重申风险自担原则以促进理性投资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二是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三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

笔者认为,投资者是A股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行为也反过来影响和作用于市场生态。账户实名制看起来是程序化要求,实际上是针对的是非实名制下对于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划定法律红线,主要针对投资者中的“关键少数”,这部分投资者具有多重角色性――既可能是实控人或大股东,也可能是董监高,还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方,从法治供给层面提前给“关键少数”划定红线十分重要,既能有效预防违法违规,也便于在个别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进行事后追责;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同样有事先威慑和事后保障两方面作用,而且保护投资者实际上是在保护市场生态,保护市场信心和必需的流动性,也就是保护市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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