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是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先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标准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从“无虚假记载”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晓健表示,新证券法在发行条件中剔除财务实质判断因素,调整为形式要件,进一步体现审核机构对于发行人的财务真实状况不作实质判断,对发行人责任不予背书的立场。这在实质上更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强化责任的同时,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处罚力度明显提高。如“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在没收业务收入的同时,罚款标准由原先的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升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对此,申万宏源证券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表示,从现行情况看,一些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与中介机构有关。新证券法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职责,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