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优化退市规定市场化退市将担纲
3月1日,新证券法将全面实施。新证券法新增第48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各界专家也纷纷表示,在退市新规出台之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时强调,要优化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渠道。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几次改革,目前我国的退市制度已有很大改进,新证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退市情形的规定,取消了对退市的具体要求,将退市标准交由交易所制定,这和注册制理念一致,体现了对市场的尊重。退市制度有望在退市标准多元化、加强执行力度、加大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有所改进。
近几年,证监会启动了三轮退市制度改革,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等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总的来说,退市主要有两种形式,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其中兼并重组属于自愿退市。如果强制退市门槛较低,实际上就会造成新的系统性风险,不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平衡好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和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刘锋表示,证券法修订后,把设定强制退市触发条件的权限下放给交易所,优化退市标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应当在强制退市触发条件中,明确列出大股东欺诈发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这些情形以前只是涵盖在“其他情形”等兜底性条款中;其次,进一步明确退市股票继续交易的机制。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后可在三板市场继续交易。应当进一步明确,退市股票在三板市场的具体交易制度,经过整理后能否由三板再次转入主板等问题;最后,对于因大股东违法违规而导致退市的,可以考虑把退市和投资者索赔同步进行,优先使用大股东股权偿付对中小股东赔偿。
潘向东认为,优化退市制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是打破退市标准过于倚重财务制度的方式,完善多元化退市体系;二是完善退市制度的配套措施。对于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投资者依然可以实现在产权市场的流通和市场化转化,同时对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退市的,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追究,同时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从配套措施促进退市机制的有效实施;三是,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提高退市的执行力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优化退市制度,需要从优化退市标准、退市指标、退市渠道、投资者保护、退市监督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的证券市场的需要,制定更加精细化、个性化、差别化,更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改革需要的退市制度,也更有利于满足证券市场化改革不同阶段的需要。
2019年,A股共有18家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从退市类型上来看,包括1家主动退市,9家强制退市和8家重组出清资产方式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