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主管媒体资管新规细则不改变金融去杠杆大方向

央行主管媒体:资管新规细则不改变金融去杠杆大方向

央行主管媒体:资管新规细则不改变金融去杠杆大方向  近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在同一日接连发布两项资管重磅文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将给市场带来三方面利好提高理财产品相对吸引力、缓解实体企业再融资压力、提振市场流动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上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过度解读,例如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是对去杠杆的放松。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强调,给予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更加灵活的整改安排并不意味着监管基调的改变,而是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之后,作出的一些减压安排,以稳定市场预期,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同时,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给予了格外的关注。

银行理财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然而,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而存在,隐性担保、刚性兑付、期限错配等问题尤为突出。实际上,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在去通道、去嵌套、控制杠杆水平等基本原则上,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银行机构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保证资管新规平稳落地,两个文件给予了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整改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资管行业重塑方向的改变,银行机构更不应过度解读两个文件的放松含义,而因此放缓银行理财的转型步伐。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发布,并不改变金融去杠杆和资管新规执行的大方向,两个文件更多地体现为政策节奏上的微调,旨在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增强可操作性,稳定市场预期,引导金融机构平稳过渡,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今年4月资管新规正式出台以来,由于诸多操作细节尚未明确,部分银行机构出现了执行过急过紧或者观望等待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市场紧张情绪。

资管新规是对我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整体重塑,无论是金融机构重新调整业务模式、开发新产品,还是进行投资者教育,都需要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方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对政策理解的误区和落实资管新规中可能出现的偏差,而去杠杆的基调并未变化。

近期,社融增速持续下滑引发市场关注,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严监管和去杠杆的推进,资管新规的严格执行有可能加重实体经济融资困难。在信贷大幅扩张背景下,社融增速持续下滑,主要是因为表外融资无法完全转向表内。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此番《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认为,这充分考虑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抑制社会融资规模增速的下滑。

实际上,资管新规对于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并未‘一刀切’禁止,此前金融机构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一度认为‘资管产品不可投资非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表示,《通知》的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市场消除理解歧义和疑虑,顺利开展业务,为实体融资减压,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非标到期后,银行受资本约束,表内贷款扩张难以弥补表外萎缩产生的缺口,为缓解对融资环境的负面影响,资管新规细则明确,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资管新规落地后,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都能感受到,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出现了老产品到期,而新产品由于不再享有刚性兑付,面临较大发行难度的问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坦言。

不过,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并不是无条件的,须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通知》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年底。兴业研究团队认为,资管新规细则特别提到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与近期监管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口径相一致,有助于缓解这些弱信用资质主体的再融资压力,降低信用违约风险。

通过梳理近期理财产品数据不难发现,实际上,自今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以来,银行已开启理财合规转型,主要表现为,保本产品数量和占比下降明显,银行新发净值型产品显著增多。数据显示,2018年6月,银行新发净值型理财产品224只,环比增长57只。截至7月17日,存续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共2860只,其中封闭式净值型720只,占比为25.17%;开放式净值型2140只,占比为74.83%。

《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管新规细则对流动性风险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一是明确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使用多元化流动性管理工具;二是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持有不少于资产净值5%的高流动性资产。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兴业研究分析师何帆认为,这一规定明确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使用多元化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与公募基金管理中常见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基本一致。此外,相比2015年1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货币基金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的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所受的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更少。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关注流动性风险以外,《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虽然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不会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损失,但是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一部分,也可能产生相关操作风险,进而导致商业银行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也应该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何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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