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指引出炉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指引出炉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指引出炉

摘要

在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上,《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结合所处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出台,将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提供系统全面的政策辅导和实践指南,国资委将指导中央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控股上市公司科学高效规范地开展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科研技术人才的正向激励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

在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上,《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结合所处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等因素科学确定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在权益授予数量方面,《指引》明确,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当控制在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股本总额的5%以内。上市公司连续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股本总额的5%以内。

《指引》指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在业绩考核方面,《指引》指出,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目标水平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结合计划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合理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权益生效(解锁)环节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在授予时业绩目标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根据分期实施方案制定时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或者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规律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行业发展波动较大,难以确定业绩目标绝对值水平的,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面,《指引》允许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科创板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此外,《指引》引导企业分期实施股权激励,明确权益授予后至少锁定两年,解锁后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批生效。

央企实施股权激励将提速

据上海荣正咨询提供的数据显示,自国资委2019年1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至2020年4月底,合计共有21家中央企业公告股权激励,同比增长31.25%。今年以来宝信软件、昊华科技、卫士通等上市公司相继公告拟实施股权激励。

怡安翰威特咨询公司全球合伙人倪柏箭表示,《指引》的发布为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加开放包容且细化明确的指导,为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提升企业长期价值打开政策空间,将有利于提升股权激励的实施效率和规范性,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为国企改革助力。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将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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