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壳交易深陷“局中局”!2.6亿壳费中6000万不翼而飞这家私募懵了!
私募机构参与上市公司的壳买卖曾经在A股市场较为流行,而价值不菲的“壳费”是私募公司积极参与其中的动力所在。
今年2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揭露了私募公司广州汇垠澳丰在参与买卖上市公司壳交易中遭遇内部人的“局中局”,其中2.6亿元的壳费中有6000万元去向不明。而2.6亿元壳费的产生及去向问题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最终,原告广州汇垠澳丰与被告明君集团、刘中一、广州蕙富骐骥的投资合同无效纠纷被法院驳回。
壳公司交易遭遇“不存在的协议”
2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揭露了私募公司广州汇垠澳丰在参与买卖上市公司壳交易中遭遇内部人的“局中局”。判决书显示,原告汇垠澳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2009年5月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汇源集团向明君集团转让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68%的股份,明君集团向汇源集团支付9000万元并交付目标资产。2010年4月28日,明君集团、汇源集团、刘中一签订《补充协议书》,其中约定明君集团向汇源集团交付的目标资产为汇源通信持有的四川汇源时出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汇源通信拥有的约46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余目标资产均由明君集团向刘中一履行交付义务。
明君集团为履行目标资产的置出和交付义务,向汇源通信、四川汇源时出品有限公司等支付置入资127630903.36元;为收购汇源通信20.68%的股份,汇垠澳丰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万元、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亿元,于2015年4月7日成立蕙富骐骥,并由汇垠澳丰作为蕙富骐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5年11月7日,明君集团与蕙富骐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明君集团将汇源通信20.68%的股权以6亿元转让给蕙富骐骥。2015年12月24日,股份过户到蕙富骐骥名下,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6号资管计划已经投资完毕。
不过在2015年11月25日,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蕙富骐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拟置出资产置出交付给刘中一,视为明君集团已向刘中一履行剩余目标资产交付的全部义务;在资产置出时,资产置出的对价由蕙富骐骥支付,刘中一无需支付;蕙富骐骥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交付需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及违约责任;三方确认,汇源通信专管资金账户63574393.83元属于明君集团所有,但由蕙富骐骥向明君集团支付。
2.6亿元壳费中6000万元去向不明
直到明君集团发函通知汇垠澳丰履行该协议时,汇垠澳丰对此并不知情。汇垠澳丰经查询发现汇垠澳丰OA系统并不存在该协议,再查询《广州蕙富骐骥公司用印审批记录单》后,发现该协议未经汇垠澳丰董事会决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也未经蕙富骐骥合伙人大会决议,只是由汇垠澳丰助理总经理夏南审批后,就签发了该协议。另外在蕙富骐骥入股上市公司前后的公告中,蕙富骐骥承诺资产重组不成的制约措施仅为锁定股份不能抛售而已,并未见有披露该协议书,已披露的内容与该协议书的约定有本质的不同。
汇垠澳丰表示,该协议本是明君集团与刘中一之间的相互义务,因该协议的签订演变成蕙富骐骥对明君集团与刘中一的代为履行责任,而且是一种单向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归类为一种保证责任,协议强制赋予了蕙富骐骥金额巨大的财产责任,实际上构成了对合伙企业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在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6号出资已经投资完毕的情况下签署这种协议理应经过合伙人会议讨论,也应取得作为执行合伙人汇垠澳丰的董事会甚至股东会议的决议,但《协议书》的签署既未经蕙富骐骥合伙人大会决议也未经汇垠澳丰董事会决议。因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就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明君集团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蕙富骐骥支付置入资金对价款63574393.83元及相关收益等;刘中一也提起仲裁,要求蕙富骐骥支付补偿金。若其请求被支持,该责任最终还是由蕙富骐骥及汇垠澳丰共同承担。
汇源通信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及2018年5月9日公告内容中提到:“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珠海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珠海泓沛系唐小宏牵头筹划组建,由唐小宏、李红星、方程三人从共同管理的投资于汇源通信股权收购项目的专项基金蕙富骐骥。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9月29日,珠海泓沛分六笔将2.6亿元壳费支付给湖北泓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汇垠澳丰于珠海泓沛及明君集团处听闻湖北泓创实际支付的壳费为2亿元,但其实收珠海泓沛支付的壳费为2.6亿元,其中6000万元去向不明。”2.6亿元壳费的产生及去向问题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2019年6月21日,蕙富骐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关注函》。
三大要点认定汇垠澳丰主张《协议书》无效不成立
法院认为,首先是《协议书》中约定蕙富骐骥的主要合同义务为置出汇源通信的原有资产,该义务并非是为明君集团为刘中一履行置出资产提供担保,而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是对明君集团向刘中一履行交付资产义务的一种安排,在蕙富骐骥未履行置出资产义务的情况下,明君集团仍负有向刘中一履行交付义务。汇垠澳丰以其委派的代表夏南签订《协议书》违反其相关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认定。
其次是关于2.6亿元壳费。经查,2.6亿元是由珠海泓沛向湖北泓创支付的款项,湖北泓创收款后再支付给他人,现无直接证据证实该款项最终由明君集团收取。汇垠澳丰主张该款项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或是蕙富骐骥履行置出资产义务的款项,汇垠澳丰对此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即使汇垠澳丰的主张属实,也只涉及蕙富骐骥实际支出的股权转让款是多少的问题,而与合同效力的认定无涉。
第三是置出汇源通信原有资产是合同约定蕙富骐骥应履行的义务,从相关合同约定及汇源通信董事会发出的公告可知,相关置出资产方案须经汇源通信董事会审议通过,故不存在擅自处分汇源通信财产的情形,汇垠澳丰该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汇垠澳丰主张明君集团、刘中一、蕙富骐骥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对汇垠澳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对此,某长期专注于壳公司的中介人士告诉记者,壳交易的买卖双方匹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壳交易能否顺利完成,除了价格之外,壳方的资产质量也是关键因素,有的壳交易是卖方挖的“坑”,主要是为了隐瞒债务以及各类隐性担保等。而同时买方也应该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有违规担保及或有负债等;如果保留资产,要特别关注资产质量,是否有减值或潜在亏损风险,以及供销合同是否留有隐患或相关的责任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