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分红争议:基民与“铁公鸡”的较量
南方基金分红争议:基民与“铁公鸡”的较量 更新时间:2010-10-30 8:08:14 南方基金分红案标的金额不高,但却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中国贸仲的意见清楚地说明了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以及投资者的赎回权利,将极大地有助于投资者认识开放式基金的特征,运用更加合理的标准而非简单按照分红记录评价和选择开放式基金。 这一意见,化解了基金公司承担红利损失从而面临破产风险的行业性危机。 2009年3月份,中国股市正在从2008年的惨跌中艰难走出,北京律师张远忠公开质疑,以南方基金为代表的十几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实施2007年度分红,从而导致基民在2008年的熊市中遭受了巨大亏损。 2007年股市的盛宴狂欢中,公募基金为基民带来了高额的投资收益,但2008年的熊市却使得基金投资收益几乎在短短一年之内全部蒸发。那些原本可以通过分红规避市场下跌损失却没有实施2007年度分红的基金,在“秋后算账”时被千夫所指。 2009年6月2日张远忠代理某基民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南方基金所管理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自2006年成立以来从未实施分红导致基民遭受红利损失,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基民红利损失和利息并退还相应管理费。 此案一经曝光,就引起了基民、媒体、基金公司和监管层的深切关注。由于仲裁没有类似于集体诉讼制度,基民只能各自分别提起仲裁。但该案一旦裁决,在基金分红问题上就形成了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判例。 未实施分红是否应当对之后的市场下跌损失承担责任,几乎是一个关系基金公司生死存亡的问题。仅南稳贰号一只基金,2007年度期末利润为八十多亿。其他未实施分红的基金,2007年度利润也以数亿或数十亿元计。 若基金公司应当向基民赔偿未分配红利,基金行业内任何一家基金公司以现有资本金结构,都无法承担而将面临破产。 在社会的普遍关注之下,中国贸仲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裁决,南方基金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被裁定违约,退还基金财产管理费702元,申请人关于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长达10个月的南方基金分红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 在裁决书中,中国贸仲对于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对争议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认定,在基金分红这一特殊问题上,对基民和基金公司的利益进行了平衡。 一方面,中国贸仲纠正了基民对于开放式基金分红的认识误区,认为基金净值的减少与未分红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关联关系,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必然关系,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另一方面,中国贸仲也认为基金公司未实施分红违反了基金合同,应当退还部分管理费,合理保护了基民的利益,而退还管理费的金额也在基金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