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房地产项目投资评估报告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房地产项目投资评估报告以及房地产项目投资评估报告范文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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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复核公司10日之内,没给予答复,怎么办
1.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
2.复核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4.评估专家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因此,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菁英小助手
安全评估报告是哪个单位出
安全评估报告,如果是施工单位的安全评估报告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也可以由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质检站出相应的评估报告。
还有一种情况,安全评估报告是由安全评估单位,也就是第3方评估单位出安全评估报告。以上所说的四方都有权出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方房产评估机构对法院拍卖的房产评估价格为什么远低市场价?
因为评估公司评估的时候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1.抵押价值减损因素
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影响。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方须密切关注估价对象自身状况变化情况和所在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
(1)相关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正常或非正常使用、维护不善及不能获得赔偿的意外事故等使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发生一般损耗或严重减损。
(2)因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变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结构性或根本性变化进而使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发生减损。
(3)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化而使抵押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不合适设定抵押,出现已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没有大的变化而其抵押价值却发生较大减损的情形。
2.信贷风险关注点
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关联企业的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均可能导致房地产信贷风险,估价委托人和报告使用者须关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点。
(1)截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不存在租赁权。在此提请金融机构注意: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如在租赁期内该抵押权实现,估价对象的处置价值将受到该租赁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等)的影响。
(2)截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无抵押权未注销。在此提请金融机构注意,房地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本次抵押权实现,如在本次抵押权设立前已登记有抵押权的,则需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3.使用评估价值注意事项
(1)建议金融机构在估价人员调查的基础上,更加详尽的了解抵押物产权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同时关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出具后至抵押登记之间,是否会出现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2)建议金融机构根据对本项目信贷风险的认识、调控手段和市场策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税费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抵押率。
(3)建议定期或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或经济环境有较大波动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再次评估确认。
拆迁时,对评估报告不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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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不能诉讼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复核评估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发现问题的,可以改变原评估结果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如果结果没有改变的,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审定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最终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书。此时,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意见仍然不服,则没有进一步的异议程序。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果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所以,网友如果对《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的结果不满意,应该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有时间限制,即受到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另外,由于该问题比较专业,建议网友聘请律师帮助提起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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