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更新时间:2011-3-11 10:17:57 <正文>=梅兴保: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确立信息征集、使用、披露、保护和监管的主要原则,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方在征信体系建
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企业及个人诚信教育,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加快统一的征信平台建设,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组织相关部委制定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披露制度,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和格式,列入各部委和相应地方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促进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建立和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要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曝光、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服务需求,建议从制度安排、机制设计等方面,鼓励信用交易,规范信用活动。支持企业信用融资、信用销售,鼓励消费信贷。同时,研究政府部门在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办法,制定信用产品在政府投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