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8日举行的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强调,要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他指出,少数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因此,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加强和改进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大型科技公司”。2017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工作论文称,所谓大型科技公司,是指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全球性大型技术公司,它们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电子商务或数据存储和处理等IT平台,并为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服务。2019年2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其发布的报告中举例称,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等科技公司,都被称为大型科技公司。2019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在工作论文中提到,一般认为,大型科技公司是指拥有用户和技术优势、迅速进入金融行业的科技巨头公司。
大型科技公司外部性非常强。在进入金融行业、开展金融业务初期,大型科技公司在提高交易效率、提升用户体验,增强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外部性显著,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业的本质特征。从我国近年来的实践看,随着大型科技公司业务的扩大和交叉以及竞争态势的改变,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开始出现并不断集聚,负外部性不断显现。
具体体现在:一是部分大型科技公司以复杂的股权结构控制多家金融机构,部分业务游走在法律边缘,金融风险隐蔽性、复杂性和传染性更强。二是大型科技公司部分业务市场集中度高,形成业务壁垒并逐步强化为市场垄断,限制进而排斥市场竞争,挤压中小机构生存空间。三是少数大型科技公司非法获取大量用户行为数据以及生物识别信息,数据产权和使用权不清晰,漠视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数据垄断也对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阻碍。四是大型科技公司业务未经完整的经济周期检验,信息系统的可控性和稳定性存在隐患,不但影响用户体验,也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也存在问题和不足。从监管模式看,以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为主的模式,存在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对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不足。从监管对象看,存在非对称监管现象,对大型科技公司从事金融的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偏少、偏软。尽管我国从2016年起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但少数大型科技公司借助网络小贷资质仍然肆意扩张。从监管制度看,大量规章制度持续出台,但层级较低,监管权威性不足,对大型科技公司处罚力度偏软。
下一步,应正视上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一是加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用,实施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减少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防范大型科技公司监管套利。二是完善宏观慎重管理,赋予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稳定等方面更大的职责,将大型科技公司纳入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三是完善监管法律,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为加强大型科技公司监管提供法律支持,加大对大型科技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坚持对称监管,借助监管科技加强和改进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对涉嫌垄断的大型科技公司实施反垄断规制;五是严格落实《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持有多个金融牌照的大型科技公司必须申请设立金控公司,并将全部金融业务和类金融业务纳入;六是主动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步落实巴塞尔协议等,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共享国际组织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