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上海市司法局经过研究、梳理,围绕普通合同履行及企业经营、融资类合同等方面相关问题,提供指引,供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
原文件内容太长,且说金融提取了其中几点重要内容为大家做简述。
一、原本准备在近期举办大型活动,现在由于突发疫情无法预知能否按期举办,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应该怎么处理?
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对于正式活动举办具不具备直接、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如果是前期工作的困难并没有大到正式活动无法举办,或者说准备的并不充分,即使是举办了也无法实现原来约定的合同目的,那恐怖就很难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己的问题比较大。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中止或延长?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比如说你想要去贷款去做项目投资,半年以内你就可以回本还款,但是由于资格不够,需要有人替你担保,你的朋友愿意以他公司的名义为你担保,半年以内还款。然而由于疫情的原因,你所投资的项目进度停滞,你朋友为你担保的时效也到了,若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就要走回款流程了,这个时候你想要延长担保期是不能的。因此公司对外担保的保证期间不能因为疫情中止或延长。
三、贷款企业和个人能否以疫情为由申请延期偿还本金或利息或请求减免部分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欠款必须要还,想要免掉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只能申请往后延期,至于批不批准,还是放款方说了算。
四、疫情是否构成融资类合同中惯常约定的“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融资提供方是否有权据此撤销融资额度或者要求客户强制提前还款?
也就是说,融资提供方能不能够以疫情严重,对方丧失履约能力为由撤销融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多数法院都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疫情并不当然构成融资合同项下的重大不利影响。融资提供方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的重大不利变化与疫情存在因果关系,且该等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了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举证难度较大。
融资提供方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原因撤销融资,会加大债务人企业融资成本,与各地司法指导意见强调的“协商解决纠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相悖,因此主张撤销融资额度或提前还款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五、融资类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否以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由请求变更金融合同或请求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也就是说对于受到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相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市场主体可据此与金融机构积极协商、沟通但能不能通过就不一定了。